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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员工报销个人通讯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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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员工报销个人通讯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日期:2019.6.14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问: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按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凭票报销个人通讯费,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0311-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税乎网点评:此问题已纠结了几代人。在有通讯费免个税的政策省份,通常执行据实加限额内政策。如果要据实,个人只能自己的实名的手机费发票,而不能开公司的发票。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通常规定,只有单位抬头的发票方能报销,此时就出现了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的问题,也许这就是两个所得税之间的制衡吧。河北税局针对此问题语焉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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