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给残疾人发放的年度奖金是否享受个税减征80%优惠政策
日期:2019.4.29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有一残疾人员工,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发放,并已向所属税务局申请了“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80%”的税优政策。现在给其发放年度奖金,按“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税,请问是否同样可以享受“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80%”的税优政策?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0311-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税乎网点评:其实我们最关心的不是问题的答案,而是纳税人提及的80%减免政策,小编提供给大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修正案》的通知》(冀地税函[2002]233号),其中第三条: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