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系列问答(二)
发布时间:2020-07-13
信息来源:牡丹江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特别是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4号)。为了便利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现联合推出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及减征优惠政策问答。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文件规定,2020年2-12月,我省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对应属期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我省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减免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实施期限是否已延长?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已延长实施期限。
我省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我省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后,缴费人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答:对于减免政策享受,不用额外提出减免申请,直接享受政策减免。
四、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政策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因此,在2020年2月-12月期间,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对应属期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
五、针对大型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对应属期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六、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缓缴社保费?
答: 可以。按照《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4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七、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以单位方式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按照政策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八、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不需办理申请手续。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九、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缓缴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会导致缴费年限中断?
答:不会。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2020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是否有调整?
答:我省没有调整。仍使用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十一、请问这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涉及的是哪几项社保费?
答: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企业三项社保费。
十二、请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具体减免哪几个月的社保费?
答:按照政策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也就是说,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延长免征的是2020年7-12月对应属期单位应缴的社保费;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延长减半征收的是2020年5、6两个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
十三、请问哪些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可以适用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答: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等,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十四、请问机关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答: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和低收入人员的社保缴费负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政策适用范围之内。
十五、我们是一家大型企业,近期已全额缴纳了5、6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请问能否退还多缴的社保费?
答:可以。按照《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4号)规定,对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继续实行无申请退费。
无申请退费政策同样适用于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