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三局公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1〕26号
发布时间:2021-08-10 09:07 信息来源: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1〕26号
哈尔滨市道里区***服装商行(纳税人识别号:922301***AH6GU4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80号)领取文书。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三处〔2021〕137号.doc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三罚〔2021〕165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8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三罚〔2021〕165号
哈尔滨市道里区***服装商行(纳税人识别号:922301***AH6GU4H):
经我局(所)我局从2019年12月6日起对哈尔滨市道里区***服装商行(纳税人识别号:9223010***GU4H)的涉税举报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现场检查,你经营场所地共有四个个体工商户经营,分别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服饰、哈尔滨市道里区***服饰店、哈尔滨市道里区***服装店及哈尔滨市道里区***美甲店。经对上述四个个体工商户经理刘***询问了解到,原哈尔滨市道里区***服装商行王***于2018年年底将店铺出兑,并提供了出兑协议、出兑金额转账证据、和房主重新签订的租赁协议等资料。现在经营人也不能联系上原业主王***。经检查未发现你单位存在检举材料中反映的税收违法问题。但你单位于2018年12月3日签订协议出兑店铺,转让存货、办公用品、网费、供货渠道,共取得800,000元收入,款项已收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申报情况,出兑协议、银行转账明细、房屋租赁协议、询问笔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税收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追缴你单位少缴增值税23,300.97元,并处少缴增值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11,650.49元;追缴你单位少缴个人所得税18,211.17元,并处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9,105.59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31.07元,并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815.54元,决定处罚款共计21571.62。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1,571.6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