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黑龙江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8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6-03 15:04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徐富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做大做强我省边民互市贸易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边境贸易发展,先后出台了《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沿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意见》《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在税收政策方面,出台了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政策。黑龙江省税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我省跨境电子商务、边民互市贸易发展。
关于您提出“广西自治区出台政策,将以互市贸易方式进口的农产品视同于当地农民的自产自销。允许在加工环节给予原材料税收抵扣。我省也可参照广西做法,将边民互市贸易中进口的大豆、油菜籽、亚麻籽等视同边民自产自销商品”的建议。经了解,广西税务部门未出台“将以互市贸易方式进口的农产品视同于当地农民的自产自销”的税收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边民销售的农产品并不是边民自产的,因此,不能视同自产自销商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抵扣。对于边民向企业销售互市贸易方式进口的农产品,通过其他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进行抵扣。按照规定,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省税务局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任何形式的税收政策。我局将继续密切关注支持边境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根据实际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有关情况及建议,尽最大可能争取国家对黑龙江边境贸易发展的政策支持。
下一步,黑龙江省税务部门将不断加强宣传辅导,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为我省经济发展贡献税收力量。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