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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热线问题选编2020年第3期

热线问题选编2020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0-03-25 信息来源: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1. 受疫情影响,3月申报纳税期限是否延长?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2. 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4. 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5.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有出口退税业务还没有申报,疫情期间我们申报出口退税必须去大厅提交纸质资料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贵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暂时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大厅报送纸质资料,待疫情结束后再补报。如果贵公司所在地区已经实现了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贵公司还可以直接按照原来的申请方式提交影像资料,疫情结束后也无需补报纸质资料。

6. 在疫情期间,出口企业无法提交纸质出口退税资料,税务机关怎么审核给我们办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贵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无需报送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受理贵公司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

7. 我们企业有一笔出口业务需要评估,现在公司还没有复工,这个评估该怎么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贵公司需要评估的出口退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文件规定,通过案头分析、电话约谈、函调等“非接触式”方式进行调查评估,疑点排除后,即可按规定为贵公司办理退税。

8. 在疫情期间,出口企业如果有的业务需要实地核查,为避免接触和人流聚集,是不是可以推迟实地核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实地核查的出口退税业务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如果企业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需要说明的是,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委托代办退税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上述标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

二、其他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除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情形外,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比照第一类执行。

三、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以暂不开展实地核查,相应退(免)税暂不办理。

因此,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何处理。

9.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出口业务需要报送的纸质资料暂时没有报,疫情防控结束后我们应该怎么补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贵公司应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按照现行规定补报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

10.按照税总函〔2020〕28号文件的规定,在疫情期间我们的出口退税业务应当实地核查,但是没有实地核查的,在疫情结束后税务机关和企业应该怎么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对因疫情影响未能进行实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或当面约谈等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核查和评估情况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按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办理的退(免)税业务,已经按照“容缺办理”原则先行办理退(免)税,但经实地核查后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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