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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留言时间:2019-12-13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医院对退休副高职以上医务人员退休后直接回聘十多年,一直开绩效工资十多年都不到纳税起征点,99年开始按“劳务报酬”扣个税,依法应该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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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3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退休人员再任职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表明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并非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因此,只要是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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