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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增值税申报及出口退税申报汇率问题

增值税申报及出口退税申报汇率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10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获得出口免抵退税资格的生产企业,是注册地在哈尔滨的外资企业。

   为保证集团合并报表核算准确以及全球各关联方交易记账匹配,集团各关联方采用的是同一来源的汇率数据 - 彭博公司(Bloomberg L.P.)公布的全球汇率数据进行货币折算记账。选择彭博是因为彭博是全球最大的财经资讯公司,也是首家在中国提供境内人民币市场每日定价参考的金融数据供应商,且发布的汇率考虑了众多汇率来源及复合因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我司在进行增值税月度申报以及出口退税申报时,使用的折算率为我司会计核算时的折算率,即彭博公司提供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

   请问:在增值税月度申报免抵退收入和出口退税申报中,是否必须选择人行汇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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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4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文件未对使用的人民币汇率行属做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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