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一局公告】《催告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2-18 14:52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1〕2号
依兰县XXX石场:
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对你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哈税稽一强催〔2021〕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点:香坊区和兴路19号)领取文书。
附件: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哈税稽一强催〔20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哈税稽一强催〔2021〕3号
依兰县XXX石场: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哈税稽一处〔2020〕3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哈税稽一通〔2020〕31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你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依兰县税务局依法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二、税款金额及滞纳金计算方式:税款合计1,048,392.63元;对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朱立德,刘晨
联系电话:87247057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19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刘晨,朱立德(黑税稽2301191024 黑税稽230118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