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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

留言时间:2021-03-05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哈尔滨市对于企业在用的“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是如何核定的呢?是否,有具体的核定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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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5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自用的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没有原值作为依据的,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纳税人出租的房产,按房产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实的,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具体核定情况,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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