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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三局公告】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1﹞8号

【稽查三局公告】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1﹞8号

发布时间:2021-03-23 15:11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1﹞8号

哈尔滨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XXXA19BJ21X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你到我局领取。

请在2021年4月23日之前,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地点:道里区友谊路280号)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税稽三罚告〔20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3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哈税稽三罚告〔2021〕2号

哈尔滨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XXX19BJ21XD)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2月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18年度管理费用中列支福利费465520.00元,为自制凭证,未取得符合规定的入账凭证,上述费用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并未做纳税调整。你单位2018年业务招待费5099.00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未进行纳税调整。根据现有证据,你单位采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相关证据:银行对账单、记账凭证、账页、税务登记、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6755.96元处50%罚款,即罚款为23377.9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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