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租用车辆
留言时间:2021-06-24
纳税人所属地
黑龙江
问题内容
税务局同志,因业务性质,需要对于不同地市野外勘察,我公司需要临时租用个人车辆(每次租车的车主都不一样),每次租赁金额大约200-300元左右,此业务是否适用于小额零星支出,以租赁合同及对方收款收据,付款凭证作为入账扣除凭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4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