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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二局公告】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罚告〔2021〕43号

【稽查二局公告】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罚告〔2021〕43号

发布时间:2021-07-06 13:23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罚告〔2021〕43号

哈尔滨市道外区居然之家***家具品牌店:(纳税人识别号:922301***59WH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税稽二罚告【2021】1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机关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二街1111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联系人员: 胡泊 刘可心

联系电话:0451—87886370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哈税稽二罚告【202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哈税稽二罚告〔2021〕14号

哈尔滨市道外区居然之家***家具品牌店:(纳税人识别号:92230***9WH15)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8月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哈尔滨市道外区居然之家***家具品牌店在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取得销售收入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根据哈尔滨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道外分公司提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居然之家***家具品牌店的销售收入数据,经计算少缴税款如下:

1、增值税:

2016年12月不含税销售额449,501.94元,应缴纳增值税13,485.06元,已缴纳增值税1,2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12,285.06元。

2017年不含税销售额3,716,552.43元,应缴纳增值税111,496.57元,已缴纳增值税14,4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97,096.57元。

2018年不含税销售额3,197,645.63元,应缴纳增值税95,929.37元,已缴纳增值税14,400.00元,应补缴增值税81,529.37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6年12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43.95元,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0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43.95元。

2017年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804.76元,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12.0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292.76元

2018年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715.06元,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08.0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07.06元。

3、个人所得税:

2016年应缴个人所得税7,038.05元,已缴个人所得税0.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038.05元;2017年应缴个人所得税141,345.20元,已缴个人所得税11,655.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29,690.20元;2018年应缴个人所得税119,551.12元,已缴个人所得税0.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9,551.1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拟对哈尔滨市道外区居然之家慕思凯奇家具品牌店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少缴增值税190,911.0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943.77元,少缴个人所得税256,279.3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金额合计230,067.0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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