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扩围七个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在线访谈
发布时间:2022-07-07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访谈时间:2022年7月7日9:30-10:30
访谈嘉宾: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朱旭(图片中间);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四级调研员姜亚斌(图片左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一级主任科员方瑞(主持人、图片右一)。
访谈内容: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组织的系列在线访谈,今天举办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结构性减免税系列在线访谈(第五期)——新扩围七个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朱旭、货物和劳务税处四级调研员姜亚斌为大家解答相关问题。【2022-7-7 9:32】
网友: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国家自2022年7月1日起扩大了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请问新扩围七大行业基本规定是什么?【2022-7-7 9:34】
朱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2022-7-7 9:39】
网友:我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水产品养殖和加工的企业,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水产品养殖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为55万元,经营水产加工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为45万元,期间无其他销售收入,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今年新扩围的批发零售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2022-7-7 9:40】
姜亚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你公司从事的水产品养殖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农、林、牧、渔业”项下业务,且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相关增值税销售额占比超过50%(55%=55/(45+55)×100%),符合21号公告相关留抵退税政策中关于批发零售等行业的规定,因此,你公司可结合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其他条件,确定是否适用批发零售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2022-7-7 9:44】
网友:我公司经营多种业务,日常经营中有一部分未开票收入,请问在判断是否符合财税2022年21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条件时,这部分未开票收入是否参与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比例呢?【2022-7-7 9:46】
朱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的规定,该公告所称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规定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开具发票销售额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因此,你公司在计算上述增值税销售额占比时,开具发票销售额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均应带入计算。【2022-7-7 9:50】
网友:我公司是2019年2月成立的从事批发服装行业的中型企业,2019年3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6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如果想要在今年7月份享受新出台的存量和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请问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2022-7-7 9:53】
姜亚斌: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的规定:
(一)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因你公司在2019年3月31日以前成立,2019年3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6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因此,你公司在7月同时申请存量和增量留抵退税时,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在你公司按照14号公告、21号公告的规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时,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和存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2022-7-7 9:59】
网友: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中型企业,符合今年新出台的批发零售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条件,请问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留抵退税?【2022-7-7 10:02】
朱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你公司可对照上述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说明的是,2022年7月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时间不再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你公司应在7月份申报期内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当然,也不是“过期不候”,你公司如果在规定的申请退税起始时间未申请退税,也可以在7月以后申报期申请退税。【2022-7-7 10:07】
网友:我公司是一家零售业大型企业,符合今年新出台的批发零售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想要在7月纳税申报期同时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请问我公司在申请退税时,需要就增量退税和存量退税分别提交退税申请表吗?【2022-7-7 10:09】
姜亚斌:不需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同时明确,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需要说明的是,你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税相关条件,在2022年7月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时,只需要填报一张《退(抵)税申请表》。具体操作时,在《退(抵)税申请表》的“申请退还项目”栏次同时勾选“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并填报确认相关数据即可。【2022-7-7 10:16】
网友: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居民服务的中型企业,符合国家刚出台的批发零售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条件,请问能同时办理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吗?【2022-7-7 10:19】
姜亚斌: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因此,如果你公司属于21号公告规定的居民服务业的中型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按照上述规定自主选择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的时间。比如,可以在7月份先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以后再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可以在7月份先申请存量留抵退税,以后再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在7月份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2022-7-7 10:26】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相关问题咨询请拨打黑龙江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我们下期见!【2022-7-7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