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22-07-12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一、近期,我省出台了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扩大了受疫情影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适用范围,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省政府近期印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扩大了受疫情影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是:在现行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自有房产免“两税”政策基础上,将政策惠及范围扩大到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坐落于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起至解除中高风险地区的月份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请问对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的纳税人,可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减免租金政策,是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我省出台的《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对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内容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将房产、土地出租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每免收一个月(含)租金,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三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多减免一年。
三、免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具体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答: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一是纳税人免收租金1个月(含)以上,是指按月减免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通过定额、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延长1个月(含)以上租期而不加收租金的。二是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每免收1个月(含)租金,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多减免一年(12个月)。免收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免收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四、享受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规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需要进行申报吗?
答: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纳税人享受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应按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请问,如果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但没有及时进行申报,还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有关税收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税收减免政策的,可按规定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但申请时间不应晚于2023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