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给(本人名下)自然人独资公司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函
留言时间:2020-01-13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示问题如下
1、以投资时的原价和股比平转的形式将此股份给本人名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天津清和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过程中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请局长给出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依据和解释。
2、因为账面有微薄盈利,但实际发展需要无红可分,本人将持有的股份评价转让给本人名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天津清和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前,是否必须要求先分红再进行股权转让?请给出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依据和解释。
3、现将股份平转是否合法特向贵局局长请示,请刘局长指示,盼回复。
4、孙红梅138-2139-2222 邮箱1695959144@qq.com
申请人:孙红梅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 关于自然人股东将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的请示(1).docx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4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所咨询的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