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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09-29 我要评论

关于增值税纳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留言时间:2020-01-11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政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事项陈述】:房地产公司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有银行按揭、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也约定了交房时间。在前两种付款方式下,签订了合同收取了客户的首付款、第N期分期款时,开具了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按规定预缴了增值税,过了一段时间后的某日收到客户的按揭贷款、最后一期分期款或在一次性付款方式下收到全部款项。

【问】依据上述政策规定,上述的情况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即签订合同并收到按揭贷款、最后一期分期款或一次性全款的当天)、还是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即签订合同的当天)、或者是合同约定交房的日期当天?

以上咨询,期待回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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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9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口径回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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