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增资本公积
留言时间:2019-11-29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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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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