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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09-29 我要评论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19-11-29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的总公司将原材料移送给同一县市的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是不是不算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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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2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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