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直租资产卖断业务的后续本金发票开具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19
咨询对象
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背景]
A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C开展直租业务,在起租时A将直租本金发票全额开具给承租人C,一次性履行了直租本金纳税义务(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规定,先开发票先交税),后续根据合同还款进度约定仅仅开具不含本金的租金发票。一年后,A融资租赁公司将该剩余直租资产卖断给B金租公司。
[问题]
在不对原直租合同条款变更的情况下,仅仅是出租人B金租公司代替A租赁公司继续履行原直租合同中剩余的收款及开票的权利与义务。在项目起租时,A租赁公司已向承租人开具全额本金增值税发票,承租人进行了全额抵扣,故该直租合同中的本金增值税纳税义务和开票义务已完成。故新出租人金租公司B按照原直租赁合同约定,也无需再向承租人开具本金发票,不然存在同一份直租赁合同本金重复纳税,承租人重复抵扣问题。因此,金租B未来继续收到承租人C租金时,仅就不含本金的租金部分向承租人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即可。
请问以上操作的税务处理是否妥当?在金融市场创新的时代及疫情影响情况下,企业希望得到税务机关的支持和明确,帮助企业拓展业务,做大做强,不胜感激。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1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您所咨询的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