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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加油站偷税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XXX加油站)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XXX加油站)

株税三稽罚〔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5-07 15:3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茶陵县XXX加油站(普通合伙):(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于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4月21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事项

问题:你单位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检查所属期内少申报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2019年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1258127.54 元,2020年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2479751.38 元。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的内部经营统计数据与申报纳税数据存在出入,你单位申报的收入与实际收入不符,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你单位2019年实际销售额为1442126.54 元,2020年实际销售额为2750480.71 元,2019年-2020年你单位合计应补缴增值税59114.67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事项

问题:你单位因隐瞒收入少缴纳增值税,相应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就少缴增值税事项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91.16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构成偷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处罚,罚款29852.9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9,851.3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茶陵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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