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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XXX石化)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XXX石化)

株税三稽罚〔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5-07 15:3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株洲XXX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检查人员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文书编号:2021—0012)的要求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检查了你单位会计账薄、电子文档和有关纸质资料,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应缴未缴税款增值税22104.79元、企业所得税3463.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4.47元。

(一)增值税

经核查,你公司未足额申报增值税收入,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取得销售收入111878.19元(不含税收入99007.25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得销售收入275043.37元(不含税收入243401.21元)。你公司2019年已申报应税销售额27854.16元,销项税额3621.04元,进项税额3175.22元,已缴税额445.82元。2020年已申报应税销售额140964.49元,销项税额18325.38元,进项税额17575.84元,已缴税额1211.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项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收入÷(1+适用税率)×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的规定,你企业2019年度应补缴增值税税额9249.90元,2020年度应补缴增值税税额12854.89元。

(二)企业所得税

你企业少申报增值税收入,应相应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你企业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3462.32元,计算过程如下:

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1793.45元

2019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8.04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已申报收入=99007.25-27854.16=71153.09元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城市维护建设税=88.04元。

应纳税所得额=-1793.45+71153.09-88.04=69271.6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9271.6×25%×20%=3463.58元。

由于目前正处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因此2020年企业所得税待由你公司在汇算清缴时自行调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存在问题:未足额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22104.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追征城市维护建设税204.47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共计12886.42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茶陵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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