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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税务局: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税案

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税案

发布时间:2021-09-06 10:4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案情简介】

根据发票协查系统推送获得案源,稽查部门于2020年6月对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并指派检查组对该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旅游文化及项目投资与运营;旅游开发;休闲度假村;体育项目开发与经营;文旅开发;文创开发;农业种植;农业项目开发;农产品销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餐饮服务;会议服务;酒店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调查与处理】

(一)调查过程

该公司于2017年5月取得土地1块,从事房地产开发,该项目分为四个组团,总计建筑面积约5.9万平方米。我市稽查局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

(二)违法事实

1.该公司2018-2019年,预收账款科目中取得的定金、购房款没有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2.预收账款科目中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预收款没有申报企业所得税。

3.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超标,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

(三)处理处罚结果

1.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16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3万元、土地增值税196万元、印花税5.6万元、企业所得税105万元,教育费附加4.4万元和地方教育费附加3万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按规定将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670元补扣入库。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上述滞纳的税476万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受让非法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和1.5%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1〕5号)第一条“从2011年2月1日(含)之后,在我省境内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点: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者补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典型意义】

1.灵活运用稽查方法,全方位实施税务稽查。

稽查人员在查账时不能仅就账查账,要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尤其要注意往来账、成本费用账、售房合同等的检查,结合外围调查,善于抓住纳税人经营要素中不正常现象,细心求证,挖出其背后的文章。 

2.勤征细管常态巡查,全面强化比对分析。

主管税务机关要跟踪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进度、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建立细化到项目、楼栋、房号和个人的信息档案,及时与纳税进行比对分析。

3.全面广泛宣传税法,切实加强纳税遵从度。

强化日常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普及税法知识,密切关注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在政策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辅导好纳税人做好税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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