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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税务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税案件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税案件

发布时间:2021-09-06 10:3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案情简介】

我市稽查部门2020年6月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项目部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稽查人员通过实地检查公司账簿、凭证,发现该公司存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对不合规范的捐赠、赞助支出等进行调整等问题。

【调查与处理】

(一)违法事实

1.2019年9月第3号记账凭证“营业外支出-赞助支出”科目列支“赞助贫困大学生支出”现金共30万元,仅以内部“领款凭证”作原始凭证,未作纳税调整。

2.2019年11月第2号记账凭证“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列支“黄氏家族成立筹备会捐款”共70万元,通过银行划转,仅以内部“收据”作原始凭证,且该项捐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未作纳税调整。

3.2019年12月第1号记账凭证“开发成本-其他”科目列支“海南旅游开支”1.2万元,通过银行划转,仅以内部“领款凭证”作原始凭证,且该开支与生产经营无关,未作纳税调整。

(二)处理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六)(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以上第1项事实“赞助贫困大学生”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生的直接赞助贫困生开支,不得税前扣除。第2项事实“黄氏家族成立筹备会捐款”属于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第3项事实“海南旅游开支”与取得收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以上合计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追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25万元,并根据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有相应规定,需要符合以下三点要求:一捐赠途径:需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二捐赠用途: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三捐赠可税前扣除额度: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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