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置业有限公司涉税案
发布时间:2021-09-06 10: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案情简介】
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注册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该公司2016年4月以前项目增值税实行简易征收,土地增值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该公司于2015年6月通过拍卖取得某土地面积6.7万平方米,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为48万平方米。至2019年8月共申报缴纳增值税4260万元,企业所得税2725万元。经外围调查及数据分析,该公司纳税申报的房产销售收入与检查人员掌握的收入明显不符,存在少缴增值税等问题。
【调查与处理】
(一)调查过程
本案为自选案源。稽查人员在入户前,认真审阅了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账簿、销控表及其他涉税资料,深入到项目现场和售楼部进行调查,对楼盘销售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重点检查了往来账、期间费用,最后发现预收售房款未申报、不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的情况。
(二)违法事实
1.预收款3.7亿元未按3%申报预征增值税及附加。
2.借款合同7200万元、建安合同4.7亿元未申报印花税。
3.2015年7月至11月应税土地面积6.4万平方米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4.售楼部及办公用房使用在建工程暂估建安成本292万元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未申报房产税。
5.2016年在“管理费”列支招待费128万元,未按40%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调增51.3万元。
(三)处理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该公司被查期间未缴少缴的增值税1054万元、城建税73.8万元、印花税1.5万元、企业所得税12.8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42.8万元、房产税4.2万元。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及《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三条的规定,追缴该公司被查期间未按规定申报少缴的教育费附加31.6万元、地方教育附21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该公司被查期间未缴少缴的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在检查过程中,该公司能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态度较好。对该单位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都已在账面上反映,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检查组向企业财务人员指出这些问题后,财务人员能虚心采纳检查组的意见,并积极整改,没有造成税款流失和危害后果。鉴于以上原因,对上述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应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对该单位的涉税问题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该案在处理处罚时,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一是对追缴少缴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追缴少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及《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三条。二是加收滞纳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三是不予行政处罚时,详细分析从轻原因,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某置业有限公司主要采取预收房款不申报纳税,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售楼部及办公用房列入在建工程不申报房产税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手段,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比较普遍。检查中,通过政策分析、调查取证、重点检查往来账、期间费用等科目,最终查实相关问题,对房地产行业检查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