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12个汽车销售公司接受税务处罚
日期:2021.9.6
来源:衡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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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衡阳市星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衡阳市星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衡阳市威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衡阳市快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衡阳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衡阳登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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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衡阳市领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衡税二稽处〔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9-06 16:4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衡阳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1U2W)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7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号)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的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你公司2020年12月共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发票代码143001820660,号码00439681~00439705,金额5915256.64元,税额768983.36元,价税合计6684240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纳税。
经查,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不实,未查询到开户银行。你公司未曾进行纳税申报,未曾缴纳税款,因走逃、失联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以上情况,我局认定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7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对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定性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5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衡阳志登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衡税二稽处〔2021〕14号
发布时间:2021-09-06 16:4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字号:[ 大 ] [ 中 ] [ 小 ]打印本页分享到:
衡阳志登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400MA4RW6DA4G)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7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路8号4012室)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的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你公司2020年11月共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发票代码143001920660,号码91797377~91797401,金额5208846.90元,税额677150.10元,价税合计5885997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纳税。
经查,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不实,未查询到开户银行。你公司未曾进行纳税申报,未曾缴纳税款,因走逃、失联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以上情况,我局认定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7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对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定性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6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衡阳旭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衡税二稽处〔2021〕12号
发布时间:2021-09-06 16:3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字号:[ 大 ] [ 中 ] [ 小 ]打印本页分享到:
衡阳旭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407MA4RW4901W)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7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路8号4006室)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的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你公司2020年11月共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发票代码143001920660,号码91797277~91797301,金额4386017.71元,税额570182.29元,价税合计4956200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纳税。
经查,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不实,未查询到开户银行。你公司未曾进行纳税申报,未曾缴纳税款,因走逃、失联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以上情况,我局认定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7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对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定性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6日
务文书送达公告(衡阳市星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衡税二稽处〔2021〕5号
发布时间:2021-09-06 16:3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字号:[ 大 ] [ 中 ] [ 小 ]打印本页分享到:
衡阳市星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400MA4RWC1882)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8月4日对你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亿汽贸城18栋105)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你公司2021年2月、3月共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9份,发票代码14300192660,号码91814809-91814833,91176376-91176390,91176391-91176400,金额12664248.67元,税额1646352.33元,价税合计金额14310601元。其中5788407.09元应税收入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但未纳税;6875841.58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经查,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不实,未查询到开户银行。你公司6875841.58元收入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曾进行纳税申报,未曾缴纳税款,因走逃、失联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以上情况,我局认定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7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对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定性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6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衡阳市星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衡税二稽处〔2021〕7号
发布时间:2021-09-06 11:4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字号:[ 大 ] [ 中 ] [ 小 ]打印本页分享到:
衡阳市星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400MA4RWC049B)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8月4日对你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亿汽贸城18栋105)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调查发现,你公司2021年2月、3月共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75份,发票代码143001920660,号码91814834-91814858,91176351-91176375,91176811-91176835,金额14824515.05元,税额1927186.95元,价税合计金额16751702元。其中4923796.46元应税收入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但未纳税;9900718.59元应税收入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经查,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不实,未查询到开户银行。你公司9900718.59元应税收入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曾缴纳税款,因走逃、失联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以上情况,我局认定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7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对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定性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6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衡阳市威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衡税二稽处〔2021〕9号
发布时间:2021-09-06 11:3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字号:[ 大 ] [ 中 ] [ 小 ]打印本页分享到:
衡阳市威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400MA4RWMFC7K)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7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人民村半边街组30号)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的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你公司2020年11月、12月共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发票代码143001820660,号码00439706~00439730,金额5450973.46元,税额708626.54元,价税合计6159600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纳税。
经查,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不实,未查询到开户银行。你公司未曾进行纳税申报,未曾缴纳税款,因走逃、失联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以上情况,我局认定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7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对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定性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6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衡阳市快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衡税二稽处〔2021〕6号
发布时间:2021-09-06 11:3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字号:[ 大 ] [ 中 ] [ 小 ]打印本页分享到:
衡阳市快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400MA4RWL350B)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7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茶路3号)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的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你公司2020年12月共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发票代码143001820660,号码00439656~00439680,金额5982957.53元,税额777784.47元,价税合计6760742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纳税。
经查,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不实,未查询到开户银行。你公司未曾进行纳税申报,未曾缴纳税款,因走逃、失联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以上情况,我局认定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7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对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定性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6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衡阳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衡税二稽处〔2021〕11号
发布时间:2021-09-06 11:3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字号:[ 大 ] [ 中 ] [ 小 ]打印本页分享到:
衡阳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407MA4RW3386B)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7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路20号8012室)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的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你公司2020年11月共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发票代码143001920660,号码91797252~91797276,金额4428207.97元,税额575667.03元,价税合计5003875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纳税。
经查,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不实,未查询到开户银行。你公司未曾进行纳税申报,未曾缴纳税款,因走逃、失联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以上情况,我局认定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7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对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定性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6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衡阳登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衡税二稽处〔2021〕13号
发布时间:2021-09-06 11:3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字号:[ 大 ] [ 中 ] [ 小 ]打印本页分享到:
衡阳登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400MA4RW57366)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7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路18号102)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的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你公司2020年11月共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发票代码143001920660,号码91797302~91797326,金额5918141.60元,税额769358.40元,价税合计6687500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纳税。
经查,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不实,未查询到开户银行。你公司未曾进行纳税申报,未曾缴纳税款,因走逃、失联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以上情况,我局认定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7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对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定性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6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衡阳登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衡税二稽处〔2021〕10号
发布时间:2021-09-06 11:3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字号:[ 大 ] [ 中 ] [ 小 ]打印本页分享到:
衡阳登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400MA4RW84E53)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7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路8号4010室)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的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你公司2020年11月共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发票代码143001920660,号码91797327~91797351,金额4526902.67元,税额588497.33元,价税合计金额5115400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纳税。
经查,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不实,未查询到开户银行。你公司未曾进行纳税申报,未曾缴纳税款,因走逃、失联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以上情况,我局认定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7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对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定性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6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衡阳德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衡税二稽处〔2021〕8号
发布时间:2021-09-06 11: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字号:[ 大 ] [ 中 ] [ 小 ]打印本页分享到:
衡阳德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407MA4RWE6H9E)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7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路20号8010室)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的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你公司2020年11月共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发票代码143001920660,号码91797352~91797376,金额4868184.07元,税额632863.93元,价税合计5501048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纳税。
经查,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不实,未查询到开户银行。你公司未曾进行纳税申报,未曾缴纳税款,因走逃、失联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以上情况,我局认定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7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对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定性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6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湖南春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衡税二稽处〔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9-06 11:0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字号:[ 大 ] [ 中 ] [ 小 ]打印本页分享到:
湖南春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400MA4RW6BL16)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7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石鼓路116号中亿汽贸城37栋106号)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的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你公司2020年11月共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发票代码143001920660,号码91814570~91814594,金额4722477.87元,税额613922.13元,价税合计5336400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纳税。
经查,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不实,未查询到开户银行。你公司未曾进行纳税申报,未曾缴纳税款,因走逃、失联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以上情况,我局认定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7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对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定性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