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税务局惠企政策兑现案例
发布时间:2021-09-30 10:5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案例1
株洲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享受普惠性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案例】株洲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工业非标设备与工业炉设计、制造、销售的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故按增值税税率13%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公司今年已减免增值税四千余元。
案例2
株洲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享受普惠性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案例】株洲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的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故按增值税税率13%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公司今年已减免增值税三万余元。
案例3
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减免千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目标脱贫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案例】湖南省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是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的一家从事便利店经营和便利店连锁经营等业务的公司。该公司2021年三季度捐赠扶贫货物价值十余万元,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的规定,免征该部分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合计一千余元。
案例4
某孵化器有限公司享受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某孵化器有限公司,主营技术中介、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标准厂房租赁、销售,2016年12月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该企业可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2021年度二季度该企业出租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土租金收入、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免征增值税及相关税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共计七千余元。
案例5
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政策干货】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案例】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竹、木加工、销售;人工造林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等服务的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的规定,2021年1月该公司享受增值税减免两万余元。
案例6
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政策干货】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连锁餐饮业务的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纳税人在政策有效期内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公司2021年一季度减免税费两万余元。
案例7
某酒店管理公司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政策干货】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是一家主营酒店管理、住宿、餐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食品零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议服务的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该公司2021年一季度减免税费一万余元。
案例8
某建材公司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政策干货】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某建材公司,是一家主营水泥空心砖加工、建筑材料、混疑土、五金机电产品、砂石销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该公司2021年二季度减免税费六千余元。
案例9
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政策干货】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该公司2021年二季度减免税费一万余元。
案例10
某影城有限公司享受电影放映服务收入税费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前款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案例】某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主营电影放映、食品销售的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在政策有效期内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公司2021年二季度减免税费两万余元。
案例11
某电影城有限公司享受文化建设费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案例】某电影城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主营网页设计与制作、企业营销策划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电影行业企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该公司2021年二季度减免税费两万余元。
案例12
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案例】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主营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规定,在政策有效期内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该公司2021年6月享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减免近两千元。
案例13
某网络有线公司享受增值税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案例】某网络有线公司成立于2013年,从事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在政策有效期内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该公司2021年8月享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减免两万余元。
案例14
株洲市某书店享受增值税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政策干货】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案例】株洲市某书店是一家主营图书、报刊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的规定,该书店2021年二季度享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减免两万余元。
案例15
株洲某贸易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政策干货】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主营图书、报刊零售的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的规定,该公司2021年二季度享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减免近万元。
案例16
株洲某消防器材经营部享受增值税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消防器材经营部是一家主营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及配件销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该纳税人2021年二季度享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减免四千余元。
案例17
株洲某综合服务部享受增值税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综合服务部是一家主营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该纳税人2021年二季度享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减免两千余元。
案例18
株洲市某股份有限公司
享受普惠金融免税七十七万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干货】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案例】株洲市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提供金融贷款、融资等法定各项金融业务。2021年4至6月,该公司提供贷款融资服务等收入三千余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免征该单位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合计七十余万元。
案例19
株洲某担保有限公司
享受普惠金融免税约七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干货】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主营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2021年6至8月,该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取得收入三百余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规定,免征该单位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合计约七万元。
案例20
株洲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干货】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案例】株洲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经营范围为提供金融贷款、融资等法定各项金融业务。该单位2021年6至8月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约四万元。
案例21
湖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干货】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案例】湖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经营范围为提供金融贷款、融资等法定各项金融业务。该单位2021年6至8月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约八千元。
案例22
株洲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干货】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提供金融贷款、融资等法定各项金融业务。2021年4月至6月取得农户小额贷款服务收入约七千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相关规定,对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及相关税费约三百万元。
案例23
株洲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干货】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经营范围为提供金融贷款、融资等法定各项金融业务。2021年4月至6月取得农户小额贷款服务收入约五十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相关规定,对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及相关税费约两万元。
案例24
株洲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政策干货】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案例】株洲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相关规定,2021年4至7月享受增值税等税费抵免约五万元。
案例25
湖南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政策干货】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案例】湖南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加工销售。2021年6至8月招用下岗再就业等重点群体人员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相关规定,2021年4至6月享受增值税等税费抵免近两万元。
案例26
株洲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旧车零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该公司2021年7至8月发生销售二手车业务约十二万元,减征增值税约四万元。
案例27
株洲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旧车零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的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该公司2021年二季度减征增值税近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