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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预售商品房收取的房款,并全部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税发票,我司已申报缴纳增值税(9%),是否还需要预缴增值税(3%)?

税义务时间

留言时间:2022-03-22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预售商品房收取的房款,并全部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税发票,我司已申报缴纳增值税(9%),是否还需要预缴增值税(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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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3-23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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