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对方于税盘注销前丢失了我单位所开具的专票
回复日期:2019-11-20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
问:我单位于2019年6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对方于2019年7月对方将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由于钱迟迟未到账我们于2019年10月跟对方业务员取得联系,得知对方业务员已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并且由于我们是在对方公司变更前开具的发票,所以是直接开给分公司的,现在对方分公司的税盘已注销。请问这种情况双方应该如何处理?对方还能够到税务进行发票遗失报备后通过我们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入账吗
答: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消丢失发票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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