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汇票贴息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回复日期:2019-11-15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
问:请问,客户支付货款使用承兑汇票,并自行承担贴息费用,要求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承兑汇票贴息属于我们收取的价外费用吗?税率应该是13%还是6%呢?
答: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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