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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咨询

09-29 我要评论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咨询

回复日期:2019-10-24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

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帐征收的房地产企业按预收收入的3.5%预征企业所得税,导致企业只能按所缴税款倒推申报表中的成本利润数,与真实的利润报表不相符,请问年度汇算清缴时产生的多缴税款是不是要退税?这种方式还是不是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方式有点傻傻分不清了,这样会不会给企业造成风险?

答: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附件2第三条第三款规定: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您所咨询的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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