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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发),可否计提摊销?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土地使用权摊销额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1-12-01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发),可否计提摊销?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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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03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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