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和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留言时间:2021-11-26
纳税人所属地
湖南
问题内容
开具和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栏内开户银行及账号和地址电话需录入信息吗?现在很多单位在开具和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开户行及账号,电话地址都没填写,这样的票据合规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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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30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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