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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需确认《 国税发〔1994〕179号》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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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需确认《 国税发〔1994〕179号》是否生效

日期:2019-11-04

来源:吉林省税务局

问:请帮忙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9号》这个文是否生效,谢谢!

答: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为全文有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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