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处罚
留言时间:2020-01-08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哪些情况可以免予税务行政处罚?具体规定可以在哪个文件找到?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九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
第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执法实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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