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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目录范围的,需要许可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的利用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目录范围的,需要许可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的利用吗?

发布时间:2022-01-07 16: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二)5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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