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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新办企业可以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办件标题 新办企业可以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内容

新办企业可以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办件编号 LYHF20220121 提交时间 2022-01-1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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