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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增值税销项抵减

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增值税销项抵减

留言时间:2021-08-12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2007年取得一块土地(为毛地)不是净地,其中支付给当地村委会(下属的农工商总公司)征收补偿费,村委会(下属的农工商总公司)给我公司开具普通收据(三联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公司是否可以将此补偿费做为土地价款进项增值税销项抵减哪?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

(三)销售额。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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