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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退休高级专家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关于退休高级专家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20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民营企业)欲聘用一位享受国务院津贴的退休高级专家,专家所得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8】7号通知规定好像专家必须这原单位延迟退休才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专家退休后,无论在哪里工作,都是在发挥余热,为国家继续做贡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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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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