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连锁超市办理统一纳税的流程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0-02-19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我公司拟收购辽宁省抚顺市一家连锁超市。目前已在新抚区成立连锁总部,各超市在抚顺市各区均有分店。现想在总部统一缴纳各门店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咨询一下办理的流程。能否在总部所属区统一办理。
望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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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指南(3.2版)》1.5.6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报告规定,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1.纳税人申请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指南(3.2版)》1.5.5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规定,三、纳税人应填报的表证单书、份数: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1.税务登记证原件
2.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4.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5.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
6.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7.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上述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资料1的报送条件为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资料2的报送条件为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
资料3和4的报送条件为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资料5的报送条件为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资料6和7的报送条件为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