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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新型冠状病毒期间优惠政策

09-29 我要评论

新型冠状病毒期间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20-02-25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主要经营生活垃圾清运,可以享受新型冠状病毒期间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第5目规定:“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因此,垃圾清运按照居民日常服务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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