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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合伙人社会保险扣除问题(请明确告知可以还是不可以)

合伙人社会保险扣除问题(请明确告知可以还是不可以)

留言时间:2020-03-06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单位是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单位没有为合伙人律师交纳社会保险,7个合伙人有两个已经退休,有5个合伙人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交纳的社会保险,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全部款项各人承担,想请教下,这部分保险可以做为其他扣除在经营所得后减除计算个人所得税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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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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