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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在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属于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09-29 工程项目境外收入 我要评论

在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属于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规定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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