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辽宁  >  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税款追征期!发现自己以前年度纳税申报时,造成企业少缴了税款,追征是几年?

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税款追征期!发现自己以前年度纳税申报时,造成企业少缴了税款,追征是几年?

09-29 税款追征期 我要评论

发现自己以前年度纳税申报时,造成企业少缴了税款,追征是几年?

发布时间:2020-04-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