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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用作样品费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用作样品费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留言时间:2020-04-28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需要用作样品,

1.内部品质检测部门取样检测,留样保存

2.定期送到外部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3.进口原材料不定期送到商检检测

以上情况,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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