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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税务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若干政策指导意见,明确了通过对出租方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方式,支持、鼓励和引导出租方在疫情期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助力复工复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精确掌握并及时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相关政策及解释,现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要点进行归纳、梳理,形成本指引。

一、政策依据

2020年6月28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辽发改财金〔2020〕331号)规定,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份计算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数额,免税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在本年度内申报享受。

二、享受主体

该项税收优惠的享受主体是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

本政策所指服务业为《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中的第三产业;小微企业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

三、减免条件

该项税收优惠的减免条件是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

减免房屋租金的对象为服务业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月全额免除租金的,或者按月免除部分租金的均可以享受减免。

四、减免期限

在2020年度内,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任意月份均可享受减免,但享受减免的月份数合计不超过3个月。

出租人符合本项免税政策,但未及时享受免征优惠的,可办理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五、减免税额计算方法

在2020年度内,按月计算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是指当月减免租金对应房产、土地的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房产税减免,实际上是对免除租金后剩余租金部分应缴纳的房产税按政策规定进行减免。对于免除租金部分,由于房产税计税依据为零,因此应纳房产税为零,不属于按此政策减免房产税。

按月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额不超过当月减免租金数额。对于计算出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金额大于减免租金数额的,出租人可自行选择分劈方式,按分劈后的数额申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办理程序

该项税收优惠由出租人自主判别、自行申报享受,并将租赁合同、承租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材料、减免租金的相关材料等留存备查。

省税务局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增设了该项减免政策的减免性质代码,并完善了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的相关功能。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税源信息维护模块中选择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完成减免税信息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便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信息维护流程》办理。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减免税信息维护时,仅需将减免期限维护为减免租金的对应月份,系统将自动按月生成正确的应税和减免信息,纳税人正常申报即可,无需做特殊处理。

七、法律责任

纳税人对申请享受免征优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链接:

1.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辽发改财金[2020]331号).docx

2.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信息维护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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