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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发票有损毁,还可以使用吗?

发票有损毁,还可以使用吗?

发布时间:2020-08-10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发票有损毁,还可以使用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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