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二级分支机构上一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08-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二)的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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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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