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发布时间:2020-09-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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