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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批发、零售图书,随图书附赠的练习册可不可以视同图书免征增值税

批发、零售图书,随图书附赠的练习册可不可以视同图书免征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8-30

咨询对象

辽宁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根据财税〔2018〕53 号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想咨询如下问题:我批发、零售的图书,随书附带练习册,练习册可不可以比照本通知规定的:“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视为图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3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的规定:“(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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